在官吏製度上,為防止出現朋黨之爭的重演,在官衙設置上強調使各機構互相不通氣,互相製約。
在中央政府中,分割了宰相的權力,宰相隻負責中書省,另設樞密使(樞密院長官)主管兵權(隻有奉旨發兵的權力,無權實際統率軍隊),而主財的三司也不需要向宰相負責,而是直接向皇帝負責。
宰相之下還有實為副宰相的“參知政事”,進一步對相權形成製約。
在地方官的任命上,任命必須出於朝廷為其一,多用文官為其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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