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如:某年某月某日,在某飯店,林飛和商務局S先生,十萬元。
所有的條目都是如此。
當然,這樣的條目在有心人眼中,就是所謂的行賄證據。
甚至不需要有心人,但凡街邊找個人來看一眼,就能猜出來這上麵記錄的是行賄的數額加時間地點與人員。
可關鍵一點:
那就是定罪不能憑感覺憑猜測。
在沒有其他證據的輔助下,單靠這份名單,完全沒辦法形成說服力。
林飛微笑從容,一臉坦然輕鬆的反問法官:“請問法官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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