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確診老年癡呆是年前的事,公證監護人是去年六月份。”被告律師反駁。
“確診不等於剛剛病發,老年癡呆症不是一早一夕突然病發,極可能公證前就已經病發,被告利用蔣女士的信任,在蔣女士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哄騙她將其公證為監護人。”
“理由?”
“財產。”原告律師語氣咄咄,“蔣女士還公證了被告為遺產繼承人。明明直係親屬尚在,關係也一直很親近,蔣女士為什麼要把監護權和遺產都交給一個外人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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