鄒嵐臉色一變,“這不可能!”
“事實如此。”被告律師呈上鑒定報告,“根據遺囑法規定,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,其中有公證遺囑的,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;沒有公證遺囑的,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——原告的遺囑落款時間為6月1日,被告的這份遺囑落款時間為6月4日,比原告的遺囑後立,在兩份遺囑都沒有公證的情況下,應當以被告的遺囑為準!”
薑芮書接過鑒定書看了看,鑒定報告上寫明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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