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但是原告承認複印件的真實性,那麼複印件就可以作為有效證據,現在複印件的鑒定結果表示遺囑就是被繼承人的筆跡。”薑芮書直指關鍵。
“審判長,原告不認可被告提交的遺囑,除了不認可其真實性外,也不認可其合法性。”
不具備真實性的證據自然也不具備合法性,薑芮書覺得這個律師要麼邏輯不清楚,要麼就是要放大招了。
很顯然,是後者。
隻見原告律師看著他,提出了申請:“審判長,原告方申請傳喚證人鄒樂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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