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這項舉證成立,那麼原被告反訴的黃雄多夥同餘希海金融詐騙一案,就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。
但是,袁小姐的證詞是獨立性的,沒有旁證,
由她辦理的還貸款還不是1200萬,而是1150萬,當然按陸非提示說那50萬已由餘希海留做好處費,但也缺少旁證。
法庭在考慮,如果黃雄多堅持那1150萬是他自己的錢,而不是餘希海竊取的那1200萬中的一部分,就會出現麻煩。
所以最好能將當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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