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大燕朝的規定,一縣之地若超千戶,則設立縣令、縣尉、主簿三個職位。
又因為大燕朝重文抑武,所以縣尉的主要權利還是集中在縣令與主簿二人手中,這也就導致了縣尉空有職位,卻無甚權力。
同時大燕朝還有一個規定,但凡地方長官,小到縣令,大到知府、知州,任期都隻有三年,三年後就會調離崗位,這也就導致了地方長官往往剛捋順了治地的政務就要離開,而繼任者又極大可能會推翻上一任的政令。
時間久了,這些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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