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作人寫歌,完全付出腦力勞動,所以按理說一首歌的產出收益是應該歸屬給創作人的。
但由於有節目的助推,在節目開播前,創作人、歌手、節目組三方之間簽訂了一個合同。
歌手,隻有演唱權,沒有額外收益。
也就是說除了在天賜的舞台上演唱這首歌,在其他任何地方唱都是違法的!!
而節目組則可以獲得百分之十的分成。
分成一般指各大音樂平台對這首歌的點擊量,下載量帶來的額外收益。
而剩下的百分之九十全都歸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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