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雖然不甘心。
但是我朋友說得,又是事實。
我一旦這樣做了,總部那邊固然可以馬上派人過來。
但是因此帶來的影響,無法消除。
因此造成的商業損失,最後肯定算到我頭上。
這種集團之間的合作,一方違約,賠償金可是天價。
這可不像上次,我把房子賣了就能還上的。
而且。
我聽老一輩人說,一個人隻要沾上官司,倒黴的並不是一陣子,而是很長一段時間,都會誨氣纏身。
哪怕我知道,這些是無稽之談,卻還是對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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