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二,在勞務雇傭條款上。
合同隱晦地提到村民在土地轉讓後有優先為集團工作的權利,看似是福利,實則是大坑。
工作內容沒有明確界定範圍,薪資待遇雖有數字標注,但後麵跟著複雜的績效考核和扣罰機製。
例如,藥材產量不達標、工作時長不足(而集團可隨意設定所謂的標準時長)等都要大幅扣減工資,最終可能導致村民辛苦勞作卻幾乎拿不到報酬,成為免費勞動力。
而且合同裏還規定了高額的違約金,如果村民中途想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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