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活著的那個年代,瘋子也好、精神病人也好,正常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對其進行禁錮、傷害、擊殺,哪怕是其親屬、哪怕遭其毆打、哪怕遭其百般折磨都不可以。因為法律,是講證據的,是不講理、不通人情的。
我至今還記得,第一次用刀砍在人體上的震顫,那種沉實的手感讓我連夜做噩夢。
江湖上,不少人都覺得自己拿刀砍人的樣子很凶,但砍過人的都知道,自己砍人的時候自己會很怕,很怕不知輕重、把人砍死。
刀還沒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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