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這輛車的車牌號,正是林瑾先生五年前的車牌號,而且當時從車輛駕駛位走出來的明顯是林瑾先生,這就已經足以證明當年就是林瑾先生駕車,將人撞死的。”
林凜的律師補充道。
“而且,我方委托人,也有當年不在場的證據,無論是當年在酒店的消費記錄,還是付款證明,以及酒店的視頻錄像,還有當時宴請客戶的證詞,都能證明,事發時間,我的委托人,林凜先生,根本不在事發地。”
林瑾癱坐在椅子上,臉色灰敗,他知道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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