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的傳票送到了蘇宛婷那裏。
同時,我委托律師,向我個人名下獨立負責的幾個項目的合作方發出了正式函件。
告知他們項目主導人變更及後續對接事宜。
這部分項目,法律上界定清晰,歸屬我個人。
蘇宛婷的反應比我想象的更激烈。
她直接用公司官方賬號,發布了一則含糊其辭的聲明。
暗示我"因個人原因離職",並"可能涉及商業機密的不當處理"。
她試圖給我潑臟水,動搖客戶信心。
律師問我是否需要發律師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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