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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章

三年後,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。

李萱萱非法使用未獲批準的填充材料,違規實施醫療操作,又參與偽造病曆,銷毀證據,並在取保期間持刀傷人。

數罪並罰,她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。

王強因主動配合調查,提供藥品流向證據,獲刑一年十個月。

周明軒作為診所實際經營者,組織采購違規材料,授意篡改病曆並轉移資金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
他退繳全部違法所得,又協助警方搗毀上遊窩點,獲得從輕處理。

服刑期間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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