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歲那年父母決定離婚,他們買了兩個禮物讓我和弟弟一人選一樣。
可桌上一個是適合弟弟身高的定製機甲,一個是弟弟最喜歡的絕版賽車模型。
我默默退後了一步,把選擇權交給弟弟。
弟弟糾結半天選了賽車,跟了爸爸。
我拿著不合身的機甲,上了媽媽的轎車。
可媽媽沒有帶我去新家,而是把我送到了鄉下一個破舊的老屋裏。
她總是在出差,哪怕我年年考第一也得不到她哪怕一次誇獎。
我們之間唯一的聯係,隻有每個月到賬的三百塊生活費。
直到確診胃癌晚期,居委會送來特困補助資料,我才在戶籍係統裏發現:
我的父母根本沒有離婚。
他們一家三口住在大房子裏,歲月靜好,從未分開。
而我的戶口早被遷到了一個遠房表姑名下。
當年的兩件禮物,根本不是什麼撫養權的選擇。
而是一場從一開始就設定好結局的拋棄。
再睜眼,我回到了五歲那年。
弟弟糾結地看著桌上的兩件禮物,又看了看我。
我平靜地摸了摸他的頭:
“都給你吧,哥哥不需要這些。”
這一世,我連被挑選的資格,都不想要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