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天,我回了家。
不是因為盛清舒催,是因為宋律師說:關鍵證據最好從共同住所提取,包括她書房的文件和保險櫃內容。
下午三點落地。
盛清舒沒來接機。
打開門時,家裏的燈亮著,客廳收拾得整潔。
茶幾上放著一份外賣,旁邊貼了張便簽紙。
她的字跡——【你愛吃的那家椒麻雞。我七點前到。】
還在表演體貼。
我把便簽揭下來扔進垃圾桶。
然後走進她的書房。
保險櫃密碼從來沒變過。我們的結婚紀念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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